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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取衣服 丢了不赔?
工商所调解"霸王条款",顾客最终获赔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3-31
厦门商报讯 洗衣店弄丢消费者衣服本来就该赔偿,然而,湖里区某服装洗涤经营部将顾客送洗的西服丢失后,却推脱责任。昨日,在湖里工商所的调解下,该洗衣店昨天终于向顾客作出赔偿。
前不久,孙先生到湖里这家服装洗涤经营部送洗西服,孙先生原定第三天取西服,因为有事拖了十几天才取,可没想到去取衣服时,洗衣店称将西服弄丢了。孙先生要求洗衣店赔偿被拒绝。无奈之下,孙先生向湖里工商所12315投诉站投诉。
该洗衣店拒赔的理由一是孙先生没按时取衣服,导致衣服丢了;二是洗衣店的人员记得孙先生已将衣服取回,但洗衣店没有收回取衣单。孙先生认为,这两点都是洗衣店编造理由,推脱责任。
工商人员查看了孙先生手中的取衣单,上面印有该洗衣店的几条规定,其中第四条写着:“洗好的衣物,洗衣店只保存30天,超期造成的损失,本店概不负责。”工商人员指出,孙先生取衣的时间显然没有超过30天,洗衣店以超期拒赔没有道理。另外,即使超过30天,洗衣店将衣服弄丢也要赔偿损失。因为洗衣店的规定明显是“霸王条款”。再者,洗衣店给付衣服之前一定要收回取衣单,这是最起码的交易常识。孙先生凭洗衣单取衣服的权益理应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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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里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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