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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不审验,罚!
我市工商部门首次动用“特别规定”处罚不法食品经销企业
文章来源: 日期:2007-11-06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胡里 明强)因不执行“食品进货审验制度”,湖里区农新商场昨日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据悉,这是我市工商部门首次动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处罚不法食品经销商。
前不久,湖里区工商局金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食品市场检查中发现,食品经销商郭某所经营的厦门市湖里区农新商场中的部分月饼没有合格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合法标识。
经查,郭某于2007年9月20日,以先销售后结账的方式,从三个送货上门的月饼供应商处购进盒装豆沙馅月饼7盒,散装水果馅月饼100个,散装豆沙馅月饼50个,散装凤梨馅月饼30个,散装草莓馅月饼30个,散装哈密瓜馅月饼30个,并约定若在中秋节期间没有销售完,由供应商再收回。工商人员发现,这些月饼要么没有产品合格证、要么没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有的也没有标明规格、等级和主要成分、没有标注产品标准编号、许可证号等;一些散装水果馅月饼虽有包装标识,但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工商部门要求郭某提供月饼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上述月饼的检验报告,或由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他均无法提供。
据了解,郭某销售上述月饼的货值为874元,违法所得为128.1元。在销售月饼时,他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月饼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以及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其行为已违反《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湖里区工商局责令郭某停止销售,并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1元及店内违法销售的月饼;同时处以上述月饼货值874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622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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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里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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