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职责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工商业务 | 公告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场突发事件 | 工作动态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3-19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挥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科技优势和长效监管的作用,制定《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系统管理员主要由工商部门、检验检疫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含生鲜超市)的管理人员组成。系统管理员按照系统设置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系统是由管理员、计算机、互联网络(宽带)、监管系统软件组成的有机监管系统,系统监管信息实行实时更新,实现动态监管,为工商部门和食品安全联动部门监管提供数据。

第三条 系统的网址:http://218.5.55.85

第四条 系统的帐号管理:工商执法人员的帐号和有关部门的帐号由市工商局市场处注册;批发市场帐号和批发市场管理员帐号由管辖工商所注册,批发市场管理员根据权限设置申报员、开票员的帐号;在批发市场交易的批发商由批发市场管理员在网上申请,管辖工商所审批后注册帐号;农贸市场(含生鲜超市)和农贸市场管理员的帐号由管辖工商所注册,农贸市场管理员依据权限设置其他管理人员的帐号;在农贸市场(含生鲜超市)经营的经营者帐号由农贸市场管理员在网上申请,管辖工商所审批后注册帐号。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经营者的帐号注册必须在提交注册申请24小时内完成;注册申请超过24小时而未及时答复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注册,注册帐号信息通过短信息自动反馈段长、分管所长,并列入效能考核。

第五条 系统的密码管理:系统的初始密码是123456,用户可根据需要在网上更改自己的初始密码。

第六条 系统监管的食品类别:肉类、蔬菜、水产、禽类及其它食品。

第七条 系统的上市凭证。上市凭证由各批发市场出具,凭证内容包含批发商、经营者、检验检疫人员、检验检疫单位、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凭证号码、识别码和识别标识。

第八条 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系统操作技能培训由市局统一组织进行;各区局可根据需要组织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情况报市局市场处备案;市场管理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后,经笔试和上机操作考试合格,予以发放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操作合格证明》。

第九条 系统模块的操作规范

(一)申报模块。批发市场申报员根据每天的批发总量在网上申报批发的数量及去向。

(二)检验检疫模块。具有法定检验检疫资质的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申报员申报的食品数量,对合格的食品予以确认,进入开票流程;对不合格的食品予以筛选,进行无害化处理,退出监控流程。

(三)开票模块。批发市场开票员对合格确认的食品开具上市凭证。农贸市场开票员对经快速检测合格的自产自销食品开具上市凭证。

(四)索证索票模块。

1.工商执法人员登陆系统索证索票模块后,对管辖市场的生鲜食品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置。

2.市场管理人员登陆系统索证索票模块后,对开办市场的生鲜食品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置。

3.市场管理人员对当天索证索票情况进行分析和作出相应处置,详细情况应填写在系统内的索证索票报告,并提交工商所审核。

4.工商执法人员对市场管理人员提交的索证索票报告进行阅读,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处置情况记录在系统内的索证索票报告,并提交上一级工商部门督查。

(五)公示模块

1.社会公示。系统根据每天的监管信息自动生成《当日索证索票信息》,在监管系统首页社会公示栏目公示,公示内容包含每天索证索票信息、各批发市场出具上市凭证情况、索证索票自动评比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其他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由市局市场处和信息分局同意后方可公示。

2.内部公示。系统的内部公示主要用于系统成员之间的定向信息交流和内部管理。

第十条 系统的应急处置。监管系统在遇到以下情况时,适用不同的应急处置方法:

(一)批发市场在停电状况下,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在系统管理员同意后,启动手工开票程序。

(二)批发市场在网络、服务器故障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在网络故障、服务器确实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征得系统管理员同意后,启用单机版监管系统,并实施单机开票。单机开票后,在网络、服务器故障消除后,应及时上传开票数据。

系统管理员联系方式在监管系统网页公示。

第十一条 系统的职责分工。

(一)市工商局市场处负责指导、协调系统的规范建设,收集、汇总各部门对系统使用的意见、建议,提出软件升级和更新工作意见,并实施网上督查。

(二)市工商局信息分局是系统的技术维护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硬件维护工作,协助市场处做好软件升级和更新工作。

(三)区局市场科负责对辖区系统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并对工商所开展生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网上督查。每天上网查看辖区内市场索证索票情况,一旦发现辖区批发市场没有对外开票,必须第一时间查清原因,并备案说明情况。对市场内上市凭证出票率低的情况必须向所在工商所核实原因。对工商所提交的问题商品扩大下架范围的申请必须1小时内作出决定。

(四)工商所职责。工商所负责辖区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监管。

1.系统中的“帐号审批”的操作由段长及综合管理组的窗口人员操作。

2.系统中的“零售商帐号申请”,是针对除集贸市场外的超市、店面和如酒店、酒家、餐饮店、单位食堂等其他直接从批发市场进货的单位申请交易“特约号”所设置,由窗口人员操作。

3.零售商申请“帐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工商人员审批时应当核对执照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

4.系统中“下架审批”、“信用建设”由段长操作。

(四)工商所段长职责

1.段长每天应当查看系统的“索证索票”模块、“帐号审批”模块。

2.段长查看系统时应当记清当天的识别码。识别码是由系统每天随机编写,用于认定该票据的合法性。识别码在“索证索票”模块的中间部位。

3.“索证索票”模块默认显示的内容为:段长所属工商所辖区所有市场当天开票情况。段长应通过选择所属区局、工商所、市场、行业、有票或无票,查看该市场当天经营者持有进货凭证情况。

4.段长在掌握市场当天进货凭证情况后应与市场核对,可通过现场查看、电话查询等方式进行。此项工作可作为检查市场管理人员对索证索票工作的执行情况。

5.段长每天应当查看“帐号审批”模块中“零售商”列表中是否有待通过的申请。段长应当核对申请帐号的零售商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予以拒绝。

6.系统中“下架审批”是针对零售商已上市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规定,需采取下架措施所设。段长应对市场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方可点击审批,同意采取措施。

第七条 系统中“信用建设”是针对零售市场及零售商的信用等级评定所设。对零售市场等级评定系统只提供“文明市场”选项,段长在进行该操作时只需选择已取得文明市场称号的集贸市场进行操作即可;对零售商等级评定,系统设定“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段长应当从各方面核实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相应的选项。

(五)综合管理组窗口人员职责

1.零售商帐号申请由窗口人员接待。

2.窗口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资料符合规定后,应当立即进入系统的“零售商帐号申请”界面,填写所有必填事项,从“申请情况”下拉菜单、“行业”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项,点击“添加零售商申请”,列表中显示该申请的具体内容,其中的“特约号”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窗口人员应当记录备查。

3.窗口人员完成申请操作后,立即进入“帐号审批”界面,在“零售商”列表中找到该申请并予以通过。

4.通过申请后,窗口人员应立即将记录“特约号”的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六)批发市场职责

1.批发市场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和上市开票的规定,对生鲜食品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做到凭号(交易号)交易,凭证(上市凭证)出场,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出口关。

2.申报员、检验员、上市凭证开票员为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员。

3.批发市场应组织本市场相关信息采集员的业务培训,督促信息采集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提交本系统的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4.批发市场应做好本单位帐号管理工作,由专人管理本单位的用户名的开设和变更,并将专人的资料报管辖工商所备案以便及时联系。

(七)零售市场职责

1.零售市场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生鲜食品的检验和上市开票的规定,对经批发市场入市交易的生鲜食品进行严格抽查,并将抽查数据进行备案。对自产自销农上市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开票。

2.零售市场必须对本市场内的工作人员的帐号和密码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擅自为外单位人员开具帐号,必须由专人负责帐号和密码的开设工作,并将负责人情况报管辖工商所以便联系。

第十二条 系统的数据录入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关联性。数据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工商信[2005]3号文)执行。

 

 
附件下载: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沧区工商局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5号
联系电话:0592-6580330 本站访问人数:8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