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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厦门市私营企业协会(XiaMen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XMPE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市私营企业,含以自然人为主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业主、股东和各级私营企业协会等团体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发挥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组织、教育全市私营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25层D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扶持、引导私营经济发展;
(二) 组织私营企业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三)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会员遵章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四) 维护会员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市场,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技术职称(等级)的考核评定等服务工作;
(五) 协助地方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建设,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私营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关系;
(六) 了解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研究探讨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私营企业同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业务合作,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八) 关心会员生活,组织私营企业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九) 指导本市各级私营企业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包括以自然人为主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各级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的各区私营企业协会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人与本会联系;
(五)个人会员:凡本市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包括以自然人为主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业主、股东和有关人士,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应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 向理事会提出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七) 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编辑出版刊物收入;
(七) 有偿服务性收入;
(八) 兴办第三产业收入;
(九)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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