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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厦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Xiamen Association of self-employed individuals 英文缩写:XAOSEI)(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依法成立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综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引导全市个体劳动者,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镇邦路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扶持、引导个体经济发展;
(二) 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三) 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个体工商户开展信息经验交流及考察,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 开展业务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七)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
(八) 组织个体劳动者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的生活;
(九) 指导本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凡经市、区社团办核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恪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热心为群众服务,照章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团体的主要工作任务;
(六) 决定团体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工作报告;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在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入会、退会会员,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七) 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提成;
(六)利息;
(七)有偿服务性收入;
(八)兴办第三产业收入;
(九)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