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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会2007年消费提示2:物权 车位
文章来源:  日期: 2007-07-06

 

近日来,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断接到消费者来电反映:有开发商公开发售小区内的车位。市消保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开发商这一行为可能引发纠纷,消费者如欲购买定要慎之又慎,谨防上当。

开发商发售的车位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筑区内原本就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对于前一种车位,消费者可与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明确约定该车位的归属。这种车位可以办理权属登记,购买该车位的消费者享有专有权。后一种车位则不同。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4条第3款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显然,后一种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是无权处分的。虽然《物权法》自2007101日起方施行,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来已久,即便《物权法》目前尚未施行,开发商也无权处分共有部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车位前一定要辨明该车位的产权归属,以免日后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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