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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切莫乱投医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许多个私门诊、专科医院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达到争夺医疗市场份额的目的,纷纷进行“医疗、医药”广告造势。但某些医疗、医药不实广告的误导、失信甚至欺诈造成医患纠纷不断增多,消费者投诉频繁。
近来,厦门市消委会接到一位张姓消费者来电反映称:他在去年6月份感觉大腿疼痛不已,经医院检查是得了髋骨关节炎。当时张先生看到在某报纸连续刊出的××胶囊整版的广告,广告上称“该胶囊引进国外技术,达到国际标准,专门修复软骨,服用3至5个疗程就能治好你的病。”当时 张先生也未考虑这种广告的真实性,就花了1740元钱买了5个疗程的胶囊,等吃完了最后一个疗程后,腿痛不见好转。今年3月份,经CT检查后,医生告诉他“股骨头坏死。”闻听此讯,张先生又气又急。病急乱投医,很快张先生又被报纸上一则广告吸引:“治疗股骨头坏死的良药又问世了,3至5天见效,3至5个月治愈,一个月无效退款。信誓旦旦,言之凿凿,张先生又一次相信了广告。然而每月的600元钱的药并没有给张先生的病情带来改观,相反疼痛越来越重了,他意识到自己又上当了。到了今年5月份,拍片检查后,医生告诉他病腿不手术不行了,最终他还是到大医院接受关节置换手术。
此外,有些性病门诊部的广告坑人不浅。不少消费者投诉:广告谎言诱惑,利用求医者羞耻感,虚报病情,夸大症状,重复收费,黑心宰“客”的现象非常严重。
虚假医疗广告已成社会公害。
追踪医药广告的生产管理体制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从理论上来说管理是相当严谨、规范的。药品广告的产生需经四个环节:第一,广告公司设计文案,并对广告内容进行第一道把关;第二,企业将广告文案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审核,获得广告批准文号;第三,广告公司与媒体联系,媒体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第三次审核,通过后刊登或播出;第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控,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
广告内容既要符合《广告法》又要符合《药品管理法》限制条目既多且细,一般用以下四条来概括:宣传语言不能绝对;患者不能自报病例;不能在广告中出现专家及医疗机构的证明语言;保健品绝对不能打疗效广告。
那么,虚假药品、医疗广告究竟是如何公然出笼的呢?
据了解,一条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一般要经过一些“环节”:首先,在广告审批阶段,药商会提前准备多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送审时,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套取广告批文。按规定,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广告,每一版本都必须经过审核并拿到相应的广审号。这样,大批的虚假广告就会被挡住,为了使虚假广告顺利刊登,不法药商送一个版本去审核,然后套用这一个广审号,刊登或者播出另几个版本的虚假广告。其次,在广告制作阶段,不法药商多是通过“:制造”或收买“专家”、雇用“患者”采用召开专家咨询、义诊、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利用“专家”“治愈者”的证言佐证药品奇特功效。同时,再通过巨额广告费收买不负责任的媒体刊登广告,欺骗消费者。
广告刊发后,药商通常是与刊登广告的媒体“合作”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处罚。
目前,非处方药、治疗疑难病的药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非处方药不需要医生处方,一些企业往往在广告中采用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的医学术语,套上高科技名词,使消费者似懂非懂,上当受骗。像慢性肝病、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疑难病症,还缺少有特殊疗效的药物,一些药品生产厂家就利用消费者治病心切的心理,今天推出一个新品种,明天又上一个新品种,套上“最新成果”“最新科技发明”等迷惑人的字眼,哄骗患者从腰包里掏钱。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厦门市消委会特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不要轻信虚假医疗广告;择医购药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择医购药要保存好病历、处方、挂号凭证,各种检查和化验报告、收款收据等有效凭据,一旦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审批监管。依法严历打击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是遏制的根本。针对当前医疗广告泛滥成灾的问题,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相关 法人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坚决吊销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整治发布违法广告的商家和媒体,毕竟这是违法广告的泛滥之源,使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这样他们自然就会有所收敛。通过立法,完善对医疗广告的审批监管体系。
对于医疗行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医疗行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广告经营者要遵守商业道德;广告发布者要有“新闻环境保护意识”,不能因眼前得益而急功近利破坏整个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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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办法也管医疗纠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今后,如果医疗机构乱收费,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医疗方面的条款有: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医药商店购买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处。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向住院患者或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与此同时,“举证倒置”被应用到消费纠纷中。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 费 问 答 题:
①什么样的行为是价格欺诈行为?
②降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标明什么?
③执业医生对医疗美容患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其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哪此事项?
④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哪些用语及哪种作用?
⑤在消费时,经营者不得用哪些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合理的规定?
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哪些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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