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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谨防陷阱
随着“十一”旅游黄金周的临近,旅游消费又将迎来高峰。厦门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现在很多消费陷阱越来越隐蔽,消费者在黄金周出游前要擦亮眼睛,小心提防以下消费陷阱。
1、低价引诱陷阱。目前有些国内游,出国游的团费令人难以置信的低廉,游客往往怦然心动,殊不知有可能掉入低价的陷阱。如“零团费”、“负团费”的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价,其结果必然是以降低旅游质量和吃、住标准,缩短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时间和次数,增加自费项目来弥补。要知道,商家永远不会做亏本的买卖。
2、格式合同陷阱。有些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往往在玩文字游戏,采用的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意减少或免除经营义务及责任。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清,责任不明,故意含糊其词,为日后遇上消费纠纷开脱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很难预见其中的陷阱。
3、旅行社转团“陷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团,必须先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但实际上不少旅行社搞的却是“暗箱操作”,甚至不经游客同意多次将游客转卖。因此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就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并)团,以及转并团的名称。一旦发现有违规转团现象,应指出并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4、导游导购“陷阱”。有少数导游一般是先告诉游客在景点千万别轻易买东西,以免上当受骗,告诉游客他(她)会带您去的地点绝对货真价实。想尽办法把团队拉到给回扣的定点商店,任意延长购物时间,乐此不疲地为游客介绍、选购物品,殊不知这一切都是导游精心的安排,游客被温柔地宰一刀却还蒙在鼓里。当您买到“货真价实”物品时,导游已经从游客购物点按行规得到应得的回扣。游客一定要小心提防,以免受骗。店可进,物则可不买,千万不要忘记!
5、景区购物“陷阱”。在异地购物不要盲目轻信别人,切忌冲动从众,而要相信自己的判断,管住自己的钱袋,学会自我保护,做个成熟的消费者。景区购物更要小心谨慎。在景区内,经常可见有人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如珍珠项链、茶叶之类,游客可要禁得住价格和叫卖的诱惑。有时自以为捡了便宜,回来后经过一番鉴别才大呼上当。在旅游景点购物,一般以地方特色商品为主,不仅具有纪念意义,而且正宗,有价格优势,消费者值得购买,回来后留作纪念或送给亲朋好友,也是物有所值。对于景区内及路边小店的土特产、纪念品,最好不买或少买。因为景区内和路边小店出售的物品,价格一般比当地市面商店的标价贵得多。
鉴于上述,厦门市消委会特发出消费警示,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出游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审查、签订合同要慎重。消费者拿到合同后,不要急于马上就签字,首先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对旅程安排及违约责任方面应字斟句酌地审阅,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只有在对合同内容确认后再签字;交付旅游费用后,应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二、在选择旅行社时,不要被价格牵着走。不同品牌、不同服务,不同线路会有不同的价格,游客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消费能力决定参加什么样的团队,不要是满足于价格低。
三、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车还是飞机,是一般旅游汽车还是空调车、豪华大巴;住宿标准是星级宾馆还是招待所,如果是宾馆应注明是几星级;游览景点具体有哪些、餐饮标准应明确是几人几菜几汤;还要注明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
四、应明确旅游价格,防止旅行社变相提价。一些旅行社为了市场竞争,以低价位做广告吸引消费者,尤其是出境旅游,到了目的地后又擅自增加自费娱乐项目,增加购物次数,以此来变相提价。
五、在合同中要清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能够依据合同得到相应赔偿。
六、关注意外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消费者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七、旅游购物时商品的质量和价格要清楚。谨慎购物,明辨真伪,货比三家,存好发票。
八、在旅游过程中,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旅游质检部门投诉,也可向相关的行政部门申诉,甚至可向法院起诉。
旅游合同是消费者的“护身符”
旅游合同是指消费者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消费者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消费者参团出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万一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质量纠纷,合同既是证据,更是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和法律机关裁决的依据。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目前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以“零团费”“负团费”报价作诱饵。这样的旅行社往往为了逃避责任,在旅游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责任的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二是信誉差的旅行社有意不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而是以具体的行程安排来代替合同。有的旅行社甚至只给消费者一张收据,而没有合同约定,或是仅凭一些传真上的简单描述来进行业务操作。三是合同不兑现。一些旅行社为降低成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降低服务等级标准,有意取消一些服务项目的含金量,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次数,变更旅游线路等。
如何签订旅游合同?国家旅游局已印发《国家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和《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对费用、退团、转团、合同变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来实现。补充条款对旅游行程、价格、违约责任要作明确约定,并附上相应的条件、标准的明细说明。这些都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由于旅游是先交钱,后上路的消费,旅游合同自然成为旅游者护身符。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尽管有其他的事实认证,但旅游管理部门进行裁定给“说法”的重要依据仍然是合同。因此,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中途改变住宿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等,您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记录下来,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旅游权益应明确
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付款10%至25%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
3、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4、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两倍。
5、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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