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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半年厦门市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37件,解决701件,解决率为95.1%。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7万元,接待来访、咨询10000多人次。
按投诉类别分:家用电子电器类271件,占36.8%;家用机械类31件,占4.2%;百货类204件,占27.8%;房屋及装修建材类81件,占11%;农用生产资料类8件,占1%;服务类116件,占15.7%;其他商品类26件,占3.5%。
按投诉性质分:质量问题401件,占54.6%;安全问题17件,占2.3%;价格问题34件,占4.6%;计量问题6件,占0.8%;广告问题42件,占5.7%;假冒问题8件,占1%;虚假品质表示25件,占3.4%;营销合同60件,占8.1%;人格尊严2件,占0.2%;其他142件,占19.3%。
2007年上半年与2006年上半年同期相比较,投诉量有所增加,增幅达到18.8%(2007年上半年737件,2006年上半年598件)。按商品类投诉分类去年同期与今年都主要集中在家用电子类和百货类及服务类。今年上半年家用电子类投诉27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82件,增幅达到30.3%;百货类投诉204件,比去年同期增加64件,增幅达到31.4%;服务类投诉116件,比去年同期减少36件,降幅达到23.7%。
按投诉性质分类去年同期与今年都主要集中在质量问题上,今年上半年质量方面问题投诉达40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20件,增幅达到30%。
从上半年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看,一是餐饮方面的投诉案件比较典型,虽然投诉量不大,但是从客观上反映目前社会上餐饮方面普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案例一: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07年3月18日到厦门市凤缘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就餐。在告知工作人员不需要茶水的情况下,结帐时仍被收取2元/每人的茶水费,其工作人员称只要进来消费都收取该项费用。接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后,市消保会工作人员到上述餐厅就餐(暗访),餐厅服务员告知:按2元/每人收取茶水费,在我会一再强调不需要提供茶水服务的情况下,服务员告知仍要收取2元/每人的茶水费。后经调解商家退回多收的6元。我会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若茶水项目作为可单独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经过物价部门审核,可以收取费用,但在收取过程中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对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因此,要合法地收取茶水费,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1、茶水应当作为单独的消费项目事先明确地告知消费者;2、若茶水作为单独的消费项目,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进行“捆绑式消费”。针对上述案例,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一个条件,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二个条件,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两种情况均属于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二是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矛盾也越显突出。随着《物权法》即将实施,汽车的家庭化,有车一族人数不断扩大,汽车方面的投诉也越来越多。案例:陈女士今年3月13日晚上,到某酒楼消费,当晚6点半把车停在某大厦停车场,保安收取5块钱的停车费,晚上8点45分,保安告知陈女士车的后备箱被撬,小偷已抓到。当时陈女士报了警,经查小偷是在车后备箱全部撬开没有发现东西后,盖上车后备箱造成后备箱损坏。保安和物业都表示他们不负赔偿责任。目前,机动车停车场车辆丢失毁损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有关停车场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从以往的案例看,确定经营性停车场对停放车辆丢失毁损是否负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且有无过错责任。如其为保管合同,停车场应当承担保管责任;而如其为租赁合同,则其后果与停车场无关。在本案中,陈女士将车泊在某大厦停车场,且该停车场经营者已向其收取了5元的停车费用,如果该停车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载明其有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经营项目,那么可以认为陈女士和停车场经营者之间已经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停车费用5元即为保管费。陈女士可以据此要求保管人(即停车场)赔偿损失。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停车场未做好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对保管物遭受损害具有过错,应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陈女士应当保管好停车费收据或发票,以便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上半年消费投诉热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用电子电器类,主要涉及有电视、电脑方面的质量问题。一方面说明厂家在提高产品的稳定性上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另一方面表现出消费者在此类产品上有极大的消费热情,如何解决两者间的矛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二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产生的纠纷,开发商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承诺延迟交房的时间,也未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约定的期限届满(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消费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等情况层出不穷。如何提高开发商素质,加强开发商的自律行为,以及如何加强消费者自身对购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都是目前消保工作的重点。另外,百货商品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例如三无产品、设计缺陷、假冒伪劣、质量不过关等等,随着消费者消费意识的提高,消费者与某些不诚信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