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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季度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文章来源:  日期: 2003-09-18

2003年第3季度,我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2件,调解结案21件,不受理11件,待办2件,受理并调解16件,系统内移转1件,不受理且系统外移转1件,同时接待来访、接受咨询1221人次。

按投诉类别为:

1、投诉一级类别即商品投诉类别共37件。其中洗衣器具1件,占投诉总数的2.70%;通讯及计算机类产品11件,占投诉总数的29.73%;房屋及装修建材9件,占投诉总数的24.32%;视听产品3件,占投诉总数的8.11%;厨房电器及相关设备3件,占投诉总数的8.11%;医疗及医疗辅助用品1件,占投诉总数的2.70%;服装鞋帽3件,占投诉总数的8.11%;空气调节产品2件,占投诉总数的5.41%;交通工具1件,占投诉总数的2.70%;其它商品类2件,占投诉总数的2.70%;食品类1件,占投诉总数的2.70%。

2、按服务投诉二级类别共15件。其中金融保险3件,占投诉总数的20%;庆典服务2件,占投诉总数的13.23%;互联网2件,占投诉总数的13.33%;电信、邮政4件,占投诉总数的26.67%;交通运输2件,占投诉总数的13.33%;食宿、文化娱乐1件,占投诉总数的6.67%;租赁1件,占投诉总数的6.67%。

今年受理投诉总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3.60%,主要原因是我市下属的8个区级消委会绝大部分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即消委会工作人员兼12315的工作。所以调解投诉案件大部分都作为12315的案件录入上报。

分析第三季度投诉热点问题:

一、    与现金卡相关的投诉日益增多。

    美容卡、就餐卡、购物卡等。时下,越来越多的现金消费卡被用作交易支付的工具。随着消费者使用现金卡的增多,与之相关的投诉也多了起来。由于目前对商家发行现金消费卡还没有约束机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解解决相当困难。在这些投诉中,有的是商家借发行现金卡恶意融资,发了许多卡出去,筹备一大笔资金后卷款逃脱;有的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无法兑现;有的以经营者变更为借口拒不认帐。

案例:舞厅月票不能“跳”

我会于7月初至7月下旬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的都是同一问题:厦门市电影公司经营的舞厅,因为承包人的问题,造成广大消费者手中所持的月票作废,我会接到192位消费者的书面投诉,由于涉及面广,我会在调查取证的同时,也向厦门市电影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化局反映情况。

经我会了解,电影公司的舞厅在1996年由承包人梁成伟承包,开始营业时,由于场地、设备好,受到广大交谊舞爱好者的喜爱,经济效益不错。近年来,因经营不善、卫生条件差,服务不好,经济效益越来越差。承包人梁成伟违反合同规定、拖欠电影公司的租金,电影公司决定在2003年的7月将舞厅收回,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承包人梁成伟。梁成伟利用电影公司监管不利、措施不到位的弱点,利用舞厅服务员,采用哄骗、月票打折等手段,大肆推销舞厅月票,并私下承诺该月票不受时间限制,可长期使用。

电影公司在收回舞厅后,发现了该问题,于是贴出公告,舞厅从7月1日至14日继续开放,到15日活动月票作废,在此期间舞厅人满为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我会接到消费者的电话投诉后,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告知电影公司并责成电影公司从安全角度考虑,推迟月票的使用时间,之后电影公司将截止日期推迟到19日。但是,消费者手中的月票还是用不完,纷纷找电影公司要求解决。电影公司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置之不理,要消费者自己找承包人解决。电影公司的做法激发了矛盾,造成群体投诉。当时消费者的情绪非常激动,表示电影公司若不妥善解决纠纷,他们将集体上访。

我会在接到消费者的书面投诉后,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一方面耐心细致的劝导消费者要保持冷静,采取过激行动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维护厦门市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我会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电影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厦门市文化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月5日,我会主持召开了有电影公司法人代表、消费者代表及新闻媒体参加的调解会。经我会调解,电影公司与消费者代表之间达成共识,电影公司同意通过在《厦门日报》刊登公告,通知消费者将手中未消费完的月票,在一周内换成新的月票卡,兑换后的新卡有效期为2个月。消费者代表对这样的处理也表示满意。

电影公司舞厅投诉纠纷案件的成功解决,在厦门市广大消费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厦门电视台黄金时段、福建电视台、福建海峡导报、厦门晚报都做了专题报道。与此同时,我会又接到消费就餐卡、美容卡的投诉。我会认为这反映了当前消费环境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如何完善信用体系的问题。商家发行现金卡可拥有一批相对固定的消费对象,消费者持卡消费可以获得一定的便利和优惠。这是一种双赢的做法。所以在打造社会诚信体系的同时,要对商家发行现金消费卡进行监督约束,提高准入门槛,严厉处罚违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    联通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话费350元及交通费等共计700元。

案例:厦门市消费者彭先生于7月20日在厦门市中山路的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联通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当时共付了1430元,并被告知其中含有100元的联通自由卡卡费和400元预存话费。然而,两天以后。彭先生的手机被通知话费即将用完。彭先生急忙于23日早晨赶赴迪信通询问缘由,得到的解释是:预存的话费为50元,其余的350元将作为月租分月划拨。彭先生立刻联系联通公司1001热线,他们的答复是帐面上仅存50元,另外350元的情况不清楚。彭先生于是再度询问迪信通,对方却改口称“350元也是话费,将会很快存入。”可是,这句话并未马上兑现。彭先生多次奔波后,迪信通承诺7月31日以前将350元话费存入彭先生账上,并写了一份保证书。然而,这份保证依然没能按时兑现。直到8月1日早晨,身心疲惫的彭先生随即向我会投诉,我会建议彭先生带上身份证到联通公司要求打印预存话费电脑单,但遭到联通公司的拒绝。

8月1日下午,我会工作人员陪同彭先生前往厦门联通公司了解情况,联通公司提供的彭先生话费预存电脑单上清楚载明迪信通已于7月21日将350元话费汇入联通公司专用帐户,是联通公司未将350元预存话费存入彭先生个人帐户。联通公司作了如下解释:7月19日至22日,预存的400元话费中,联通公司确实只存入了50元话费,另外350元拟作为月租费按月划拨。这是因为联通手机的售价低于市场价350元,为防止“倒机”行为,先收取费用,再以月租费的形式每月划拨给消费者。而彭先生误认为400元是话费。原因在于经销商迪信通没有解释清楚。

其次,联通公司22日了解到消费者对这种销售策略并不赞同,因此临时下发内部文件改变做法:7月19日至22日期间入网的无限通用户,我公司于7月31日前以批量存款的方式为用户存入350元话费。23日起入网的用户改为预存包月月租费。这几乎等于确认,彭先生的350元是属于预存话费。至于彭先生在8月1日早晨才查到款项,联通综合市场部邱小姐称这是因为系统忙碌,有所偏差。而对于公司临时改变收费方式又未能及时通知消费者的做法,邱小姐代表联通公司向彭先生道歉。

我会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销商有义务将与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情况对消费者解释清楚。彭先生预交的350元话费10多天来没有到位,事实上是联通公司擅自挪用了彭先生350元话费,已构成欺诈,按《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我会调解,联通公司已赔偿彭先生350元,并补偿彭先生交通费等350元,共计700元,彭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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