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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示(01号)
文章来源:  日期: 2006-04-16

商 品 展 销 会 登 记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第240项

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第77号令)

三、许可权限、办理机构、层级分工

厦门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办理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五、申办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具体样本见附件);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异地来厦办理展销的,需提交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核转函;

6展销会名称冠用“全国”、“中国”字样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注:提交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全部以A4纸规格为准。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1受理:由申办单位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办理机构提交完整的设立登记证明文件,经初审后予以受理;

2审查:由办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3核准:由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书面驳回申请;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5以下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项规定办理:

(1)涉及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

(2)涉及前置审批规定的;

(3)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

(4)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

(5)依法需要组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涉及《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具体见第六节各条、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七、收费法律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当事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九、办理机构、监督机构 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

地址: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4717

咨询电话:

市工商局:2204717              2206538

湖里区局:6032041    思明区局:5815454

同安区局:7023187    翔安区局:7889288

集美区局:6688291    海沧区局:6580337

2监督机构: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湖滨南路43号

监督电话:2202922

3公示公开网站

市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市人民政府网站: www.xm.gov.cn

十、其他

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法定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另行解释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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