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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的备案
文章来源:  日期: 2008-03-13

 

一、备案事项及编号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的备案

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三、备案方式

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书面报备

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拍卖活动竟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列所需材料系《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2、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

3、买受人资格证明;

4、拍卖会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上列所需材料系《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第七条规定)

五、备案受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备案办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备案后出具的证明

八、备案的法律效力

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不报备拍卖活动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由《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九、备案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3楼1305室

联系电话:2274985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市场科  同安区祥平街道银莲路312号

联系电话:7558827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市工商局监察室

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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