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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外广告备案须知
文章来源:  日期: 2006-04-17

厦门市户外广告备案须知

一、法律依据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交通工具、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三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办理备案须提交下列文件:
1、《厦门市户外广告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一式两份;
5、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6、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涉及广告主,应提交广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合同;如涉及注册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等等)。

四、具体程序:
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经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以备案。对于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后,修改或补齐后予以备案。

五、受理单位:
1、跨区的户外广告的备案由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受理;
2、跨工商所辖区但未跨区的户外广告的备案由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受理;
3、单体彩旗、条幅、橱窗的备案由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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