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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须知
文章来源:  日期: 2005-03-01

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须知

一、法律依据
根据《广告法》、《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具备条件:
1、具有户外广告经营权;
2、依照本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须提交下列文件:
1、《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www.ad189.com下载);
2、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
4、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5、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6、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涉及广告主,应提交广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合同;如涉及注册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等等)。
四、具体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经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置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3、申请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置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五、受理单位
1、思明区、湖里区除店面招牌户外广告外的所有户外广告,以及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单板面积超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登记核准由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受理;
2、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申请,由分局受理。
3、店面招牌广告申请,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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