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须知
一、法律依据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需变更批准事项的,包括户外广告的内容、地点、规格、时限、形式等,应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证》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 二、申请变更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必须具备条件: 1、具有户外广告经营权; 2、依照本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变更户外广告登记事项须提交下列文件: 1、《厦门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www.ad189.com下载); 2、《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3、涉及变更设置地点的,应提交新的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4、涉及变更广告规格、形式的,应提交新的广告样稿或效果图; 5、涉及变更广告发布时限的,应提交新的广告合同; 6、涉及变更广告内容的,应提交新的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广告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交的材料(如涉及广告主,应提交广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合同;如涉及注册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等等)。 四、具体程序: 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以受理。工商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受理单位 1、思明区、湖里区除店面招牌户外广告外的所有户外广告,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单板面积超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申请由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受理; 2、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申请,由各区工商分局受理。 3、店面招牌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申请申请,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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