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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烟草广告审批许可办理须知
文章来源:  日期: 2005-03-01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烟草广告审批许可办理须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烟草广告审批许可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第238项;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6号令)第五条。
三、许可权限、办理机构及层级分工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的烟草广告申请、以及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的活动申请,由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受理。
(注:《广告法》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四、申办材料
1、《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3、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4、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5、烟草广告样件,以及发布的范围(地点);
6、委托广告经营单位代理的,需要该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烟草广告审批许可涉及实质审查,包括广告内容及发布地点)
五、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申请单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申办材料,经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核发加盖“广告专用章”的《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以及加盖骑缝章的广告样件。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当事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八、其他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地址:湖滨南路43号工商宾馆三楼
联系电话:2220962
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市效能办
地址:湖滨北路市政府
联系电话:968123
3、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广告信息网,网址:www.ad189.com
厦门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fjaic.gov.cn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2、领取批准文件,必须凭申请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申领人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附件部分
1、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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