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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有关签名问题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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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10-28

 

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有关签名问题的温馨提示

 

敬告各企业及办事人员:

1、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领照时提交的各项材料中,所有签名及盖章均应由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签名或盖章如有虚假,将使您或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重大经济纠纷。为了保障您及企业的权益,请使用真实合法的印章及规范、可辨认的本人签字。

2、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领照提交的各项材料,涉及个人的签字,包括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被委托人等的签字,均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严禁代签、冒签,如在相关材料虚假签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视为提交虚假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人员代替其代办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提交材料中签字的,一经发现,将对该机构予以处罚,并列入中介机构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4、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领照提交的各项材料,涉及个人的签字,字体应工整、规范、可辨认,凡签字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材料,一律予以退件。以往登记中已采用难以辨认的字体签字的,在办理新的登记事项时提交的材料中,应在按原字体签字后由本人加注用可辨认字体签署的签名。`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有关签名的温馨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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