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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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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7-01-17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注:企业/公司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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