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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原件所有人或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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