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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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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合法性声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原件所有人或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下载: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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