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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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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7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和《任职合法性声明》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原件所有人或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其他事项”指: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承担责任方式等事项的变更。变更时,直接填写拟变更的事项,如“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认缴出资额”等。

 

附件下载: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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