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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备案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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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7

合伙企业备案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备案应提交文件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书》。

2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的委托书。

3.清算人备案提交以下文件之一:.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决定书;过半数以上合伙人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为清算人的决定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决定。

4.合伙协议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原件所有人或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清算人备案的,在“清算人名单”一栏填所有清算人姓名;合伙协议备案的,在合伙协议一栏填写“新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修正案”。

附件下载: 合伙企业备案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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